死亡病例讨论制度
时间:2017-02-21来源:亚星国际正网
1、死亡病例应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组织讨论。
2、死亡病例讨论,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,本科医护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。
3、死亡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汇报病情、诊治及抢救经过、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。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、治疗经过、死亡原因、死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。各级医师发言要重点突出,应涉及分析病因、对抢救措施的意见及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经验和方法等。
4、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专用“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”中,包括讨论日期、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、专业技术职务、患者自然情况、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、记录者的签名,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。